关税的缴纳、退补与减免

发布时间:2024-12-13 点击:198
进口货物的收货人、出口货物的发货人,是关税的纳税义务人。
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,应在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的次日起7日内,向指定银行缴纳税款。逾期缴纳的,除依法追缴外,由海关自到期的次日起到缴清税款日止,按日加收欠缴税款的1%。的滞纳金。
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,符合条件的,可以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,向海关申请退税,逾期不予受理。进出口货物完税后,如海关发现少征或漏征,应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1年内进行补征。因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违反规定而造成少征或漏征的,海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。
符合进出口关税条例规定条件的货物,可以免税或减税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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